1.退費規定: (1)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或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或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2)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3)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2.學員修讀期滿且成績及格,由本校推廣教育核發中文學分證明書,但不授予學位。4.課程若有異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災、颱風)依人事行政總處公告停課,補課時間依本執行單位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