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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學分班報名注意事項

一、招生對象: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

二、設備:國立高雄大學之教室、圖書及資訊設備。

三、學分抵免:修讀期滿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結業後經本校相關入學考試錄取者,依法取得學籍後,學分之採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本班為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書,如欲取得學位須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該修習學分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計之用)

四、退費準則:
學員繳費後,因故無法就讀時,得申請退還所繳學分費或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經開班計畫主持人陳轉系所、推廣教育中心、校長核准。退費標準如下:
(一)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或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或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 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五、請假準則:
(一) 因婚、喪、點閱召集、教育召集等而致無法上課者,須提出正式的書面證明方得准假。
(二) 課程若有異動或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災、颱風)停課,依人事行政總處公告,補課時間依授課教師公告為準。
(三) 學員請假時數逾全學期時數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參與該科目之學期考試,該科目學分以零分計算。

六、附則:
(一) 相關繳交資料學歷證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即予退學。該違規事件如在結業之後發生,則勒令繳還並註銷其學分證明。
(二) 本招生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相關章則辦理。
(三)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本班次修習之學分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亦不授予學位證書,如欲取得學位須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四) 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修習之學分至多以18學分為限。
(五) 需申請汽車停車證者請於上班時間(09:00-16:30)至總務處事務組辦理(若時間無法配合申請者於開課前至推廣教育中心或開學後至各系辦公室申請代辦作業),並繳交行照、駕照影本及費用(汽車1學期400元)。


七、其他


隨班附讀學員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其他學生(員)之學習,經所修讀課程之系所及推廣教育中心通知,仍未改善者,得取消其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